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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阴阳合同” 引起一场驾培场地引纠纷

2014-03-28 09:03:20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叶万松 通讯员 王世妮

   (原标题:兴业县一家公司与别人签订了“阴阳”两份合同,以为这样就可以规避有关部门的监管,然而,假作真时真亦假——签订“阴阳合同”承包驾培场地引纠纷)
   一家驾培基地 两份“阴阳合同”
   兴业县欣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欣荣物流公司)是经工商登记成立的合法企业,广西兴业高兴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兴业高兴驾培中心)是由刘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12年9月28日成立,2013年6月5日变更为兴业县兴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兴业兴奋驾培中心)。
   2012年9月8日,刘某某委托陈某某代理其本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委托的权限为所签订的合同必须为十年以上,每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
   2012年9月27日,陈某某分别以刘某某和兴业高兴驾培中心的名义与兴业欣荣物流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合同期限租赁时间为15年,租金每年10万元;另一份合同是租期4年,租金每年20万元。这两份合同中刘某某的名字均为陈某某代签,租赁场地的用途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这两份合同其实指向的都是租用场地一件事。
   两份合同哪份为真?
   签了合同,就要履行。可是双方履行中就出现矛盾了。刘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已实际使用了租赁的场地,并对租赁场地按照机动车驾驶训练要求进行场地建设,但是没有支付租金。兴业欣荣物流公司认为,兴业高兴驾培中心本应在2012年底向兴业欣荣物流公司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租金20万元,并在2013年3月1日前按约定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20万元。可是理应支付的两个年度租金都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一个月期限,虽然多次追讨,但都被对方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
   兴业欣荣物流公司于是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原先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并移交场地。
   而刘某某则称,他同意解除2012年9月11日兴业欣荣物流公司与兴业高兴驾培中心签订的合同,但其认为以刘某某的名义与兴业物流欣荣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
   陈某某也辩称,2012年9月11日分别以刘某某及兴业高兴驾培中心的名义与兴业县欣荣物流公司签订有两份租赁合同是事实,但以兴业高兴驾培中心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不是双方真实的合同,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是以刘某某名义与兴业欣荣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兴业欣荣物流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的地租赁合同为准。
   超越代理权限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认为,超越了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代理签订的“合同一”明显超越代理权限,与常理相悖,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被告兴业高兴驾培中心与刘某某事后均未予以追认亦未履行该合同,故该份租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二”更能体现该份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就租赁场地事宜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原告兴业欣荣物流司与被告陈某某以被告兴业高兴驾培训中心的名义代理被告刘某某签订的年租金20万元场地租赁合同(即合同一),是没有成立生效的合同,原告兴业欣荣物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和要求被告依该合同支付租金和滞纳金的请求不成立。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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