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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越高越好?小心法院不予支持

2017-03-16 09:55:39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记者 韦藿珍 通讯员 郑 燕

编者按: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繁荣,民营经济日趋活跃,公民个人也深入到经济交流中,于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增多是必然。在有些人的观念中,借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如果不懂法、盲目借钱、立据,债权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极有可能一分钱都讨不回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广西北流市一市民向朋友借了近10万元,却想赖账不还,被该朋友告上法庭。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就这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维护债主合法权益,但是,对超过法定利息的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借钱装修,却未按约定付息还本

2014年,北流市市民林某因装修房屋缺少资金,想向好友刘某借款70800元,许诺付给高额利息。刘某爽快地答应了。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2014年6月24日到2014年9月23日,月利率2.5%,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还约定,林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刘某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当日,刘某依约将70800元交给林某。

但是,林某在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付息还本,刘某多次追讨未果。无奈之下,为了追回本息,刘某只好撕破脸,于2016年8月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林某按照合同约定付息还本,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告上法庭,法院并不支持高额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交付了借款,除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为何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不受法院支持?记者从北流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过高,本案利息应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进行计算。

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合同虽然约定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但借款利息加上律师费已超过年利率24%,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林某返还原告刘某借款70800元;被告林某支付原告刘某利息(利息的计算:以70800为基数,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原标题: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越高越好? 小心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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