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签订劳动合同 能否索赔双倍工资? 法官:符合就业年龄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不签合同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到什么样的年龄才能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吴欣(化名)与玉林某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玉林某学校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以及6天工资1512元共4889元给吴欣。一审判决后,玉林某学校不服,并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雇人干活却不签订劳动合同
某职业学校2010级学生吴欣,于2012年5月2日在校学习结束,某职业学校并未为吴欣联系实习或见习单位,由吴欣自行联系就业单位。
2012年5月11日,吴欣到玉林某学校工作,担任幼儿园教师。工作期间,玉林某学校对吴欣进行工作考勤,并按考勤情况发放工资。但玉林某学校没有与吴欣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吴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吴欣于2012年11月7日起不再到玉林某学校上班,也没有领取2012年10月份至11月工资共1512元。
仲裁裁决 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
吴欣从某学校离职后,觉得学校应当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为此,她向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3年6月27日,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出乎意料,仲裁委员会以吴欣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适格劳动者,玉林某学校不存在需要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由,裁决玉林某学校支付2012年10月份至11月工资共1512元给吴欣,驳回吴欣其他的请求。
对此裁决,吴欣不服,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
经审理,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玉林某学校应支付2012年6月至11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给吴欣,按工资单吴欣2012年6月到11月工资为3377元,所以玉林某学校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为3377元,超出3377元部分不予支持。双方已确认吴欣2012年10月份至11月份工资共1512元,吴欣要求玉林某学校支付2012年10月份至11月份工资共1512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
实习和见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明确工作岗位,严格考勤,按单位规定和考勤情况领取报酬的情形。吴欣到玉林某学校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吴欣到玉林某学校工作时,已基本完成学业,且吴欣就读的学校已允许其离开学校自行就业,玉林某学校对吴欣进行了管理,并按考勤情况发放报酬,证明吴欣不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因此,应认定吴欣与玉林某学校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玉林某学校没有与吴欣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吴欣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戴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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