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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真假难辨 打“欠条”也追不回“欠费”

2016-05-26 09:26:03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记者 韦藿珍 通讯员 姚春艳

单凭一张欠条,便起诉要求支付中介信息费?这会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

各执一词,法庭上难辨真相

2004年,阿全在北流市开设电机修理店兼回收二手电机,阿元到阿全修理店聊天与阿全相识。2005年3月,阿元带阿全去广东购买电机。原本好事一桩,没想到却因此事产生了纠纷。

庭审过程中,阿元和阿全各执一词。阿元说,2005年3月,阿全电话联系阿元,说急需购买一台380千瓦的电动机,请阿元帮联系。阿元经联系后得知广东恩平杜老板有一台相符的电机,阿全表示要购买。为把此事办妥,阿全在电话中口头订了居间合同,约定由阿元负责带阿全看电机,若成交,阿全就支付阿元中介费1000元。因阿全购机时资金不够,便向阿元借款7000元,阿全答应将电机运回北流后即归还借款。阿元答应阿全的要求,并履行了承诺,阿全也把电机运回了北流。但阿全回到北流后拒不归还阿元借款,理由是该电机未卖出。阿全要求阿元帮其找客户,并与阿元口头订了居间合同,约定若阿元帮阿全把电机卖出去即归还借款,并支付1000元中介费。后经阿元多方联系,最后通过他人把电机卖了出去,但阿全又一次不守信,不愿意归还借款及支付中介费。阿元一直向阿全追讨,阿全才极其不情愿归还借款5000元。余下借款2000元,阿全于2014年7月17日立写欠条一份交阿元收执,但阿全却将2000元写成1000元。此后,阿元多次向阿全追索余下借款及中介费未果,才不得已起诉到法院。

阿全说阿元所诉毫无真凭实据,纯属赤裸裸的瞎编胡造。阿全在北流市开设电机修理店兼回收二手电机,阿元经常到店铺聊天,阿元略知回收二手电机转手可赚钱。2005年3月,阿元兴冲冲地跑到修理店告诉阿全广东恩平有个朋友有电机转让,价格便宜,问阿全是否需要。阿元还包质量没问题,假如有问题,愿意承担一切修理费用。阿全信以为真,当即答应买回来,如果赚到钱与阿元分成。在阿元的带领下,阿全将电机买回来,货款、往返车费、住宿、伙食费用均由阿全垫付。但是电机买回后,因存在质量问题多次修理,最后只能当废品处理,阿全损失惨重。阿全没有与阿元订过口头居间合同,双方实际上是合伙购买电机,但阿元却想吃干股。欠条是阿元带着两个壮年男人拿着笔胁迫阿全写的,且阿元以同一张欠条分两案起诉(注:阿元以该欠条在另一案起诉阿全偿还借款),属于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阿元的诉讼请求。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经法院开庭审理,阿元只出示了一份欠条,而该欠条只能说明阿全欠阿元1000元的事实,不能说明所欠的1000元是中介费,且该欠条已在另一案中作为定案依据。阿元说与阿全订立了口头居间合同,而阿全不承认,阿元又无其他证据证实与阿全订立了居间合同,故法院认定双方没有订立居间合同。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阿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阿元与阿全的纠纷中,阿元并没有证据证明与阿全订立了居间合同,单凭一份欠条,并不能说明阿全欠阿元中介费,所以法院驳回了阿元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  “中介费”真假难辨   打“欠条”也追不回“欠费”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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