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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要看清谁是债务人

2015-04-03 08:59:51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梁艳

(原标题:有借条,有约定,白纸黑字作证,还会赢不了官司?讨债要看清谁是债务人 法官:非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讨债要看清债务人,不然讨不到钱不说,还花了冤枉钱。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贷款纠纷作出判决,支持非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免以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放

   水泥厂借款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

   2012年11月14日,玉林市某水泥厂、李一向朱二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玉林市某水泥厂向朱二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使用,该款由朱二的账户转入兴业县某水泥有限公司的账户;利息按每月利率2.5%从借款之日起计算(按月结算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六个月,逾期则增加支付利息的30%作为违约金;李一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日,朱二即通过其账号汇款50万元至兴业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中。

   2013年7月19日,朱二与玉林市某水泥厂、李一再次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延期至去年5月31日,按月利率2.5%计息,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利息,2013年9月30日前还清所欠利息,去年5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欠款,李一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到还清本借款为止。

  法院判决

   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去年5月31日借款到期后,玉林某水泥厂除了归还借款利息15000元外,再也没有还款。于是朱二就将玉林某水泥厂、李一、兴业某水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在法庭上,兴业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对本案的借款不应承担偿还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朱二与被告玉林市某水泥厂、李一之间立下《借条》及《延期还款协议》各一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条》及《延期还款协议》中载明被告玉林市某水泥厂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计5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请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一作为连带担保人,其对被告玉林市某水泥厂到期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兴业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对本案的借款不应承担偿还的责任。

  法官评析

   非合同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认为,本案中,借款合同双方是玉林某水泥厂和朱二,担保人是李一。借款人是玉林某水泥厂,借款的流向是由朱二流向兴业县某水泥有限公司。

   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就是原告朱二与被告玉林市某水泥厂、李一约定的月利率为2.5%,违约金为增加支付利息的30%,这个约定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超过部分应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玉林市某水泥厂已向原告朱二支付15000元,作为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3年1月13日止的利息,被告玉林市某水泥厂已经实际履行,原告朱二亦接受该方式,故原告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因此兴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玉林市某水泥厂应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朱二,被告李一承担连带责任。兴业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对本案的借款不应承担偿还的责任。(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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