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的时间里,他先后27次共借给老友近57万元,直到去世钱仍未追回,其子女继续追债未果,将对方诉至玉州区法院。因维权不及时,借款中有8.4万元已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办案法官希望通过该案提醒市民,民间借贷,除了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外,还要注意及时维权,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3年借款56万余元未追回
父亲去世子女继续追债
这起官司的被告曾某,现已年过六旬,起诉他的是他好友黎某的子女。事情得从1992年说起,曾某从那时开始向黎某借款,黎某的经济条件不错,又看在好友的情分上,没有拒绝,借款时只写了借条,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
此后,借款一直持续不断,从1992到2015年的23年间,曾某分27次向黎某借款共569500元,用于建屋、铺地砖、修车、购汽车等。借款后,黎某多次向曾某追讨债款,曾某都未还钱。
2016年1月黎某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儿子及女儿继续替父亲向曾某追讨借款。但曾某以没钱为由屡拒还款,黎某的子女无奈,只能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8.4万元借款已过20年诉讼时效
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对于23年间所借的569500元,曾某方都认可,而黎某子女也持有曾某所写的借条。不过,曾某方提出,涉案借款中有8.4万元已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借款时,原告方没有要求要支付利息,不应该支付借款利息;而所借的款都是曾某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黎某的子女认为,他们一直在持续向曾某追讨借款,不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曾某所借的钱是用于建屋、铺地砖、修车、购汽车等,这些都是用于家庭开支,而这些债务,曾某的妻子是知情的,并有一份他们上门追债时的录音证据证实。
此外,黎某子女还说,父亲之所以一直借款给曾某,是因为曾某与父亲口头约定,他有一块地,如果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将该地块用来抵债。对于黎某子女所说的这份口头约定,曾某一方并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与曾某自1992年至2015年的27次共569500元的借贷关系,有曾某所写的借条证实,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曾某提出本案借款中有8.4万元已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抗辩的理由成立,法院不予保护,对黎某子女要求曾某夫妻偿还上述8.4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曾某所借黎某的19笔借款共计4855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曾某及其妻子共同偿还给两原告。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但黎某子女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长达20多年的借贷风波终于平息,原告方维权不及时,8.4万元成了买教训的昂贵“学费”。
相关法律支持: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给付”依据的是,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唐俭 李家玲)
原标题:23年27笔借款未追回 诉讼“超时”付昂贵“学费”近57万元中的8.4万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法官:民间借贷要保存好证据,还要注意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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