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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万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7-02-14 10:28:21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何洪

分5次共借了47余万元给朋友,因朋友不还钱,黄某某把朋友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该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此时,朋友夫妇已离婚,且双方因感情不和早在借款前就已分居分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吗?这个官司打了两场,两审均认定借款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由丈夫一人来承担还款。这其中涉及的法理,对大伙都有警示作用。

争议:朋友夫妻已离婚,47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黄某某与杨某某是朋友。2013年5月起,杨某某找到黄某某借钱,说是因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

朋友借钱,黄某某没拒绝,陆续通过银行分5次共汇款478000元到杨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上,均没有办理任何借款抵押担保手续。

2014年6月1日,经双方结算,杨某某确认尚欠黄某某借款本金为470000元。为此,杨某某立写了《借条》给黄某某收执。

岂料,借款期满后,黄某某多次追讨,杨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

无奈之下,黄某某诉至玉州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杨某某及其妻子阿珍(化名)一起偿还债务。

然而杨某某与妻子阿珍因感情破裂,早在2014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庭上,黄某某认为,虽然杨某某与妻子离了婚,但借款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主张该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对于前夫的这笔巨额债务,阿珍认为与自己无关,借款是汇到前夫名下的银行卡,黄某某与前夫也从来没有将借款的事情告知过她。

同时,阿珍向法庭举证,她于2013年1月起独自租住在玉林城区某小区,与杨某某分居分炊生活,且她是玉林某公司员工,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前夫的个人债务。”

法院: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前夫一人承担还款

47万元的债务,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官司连打了两场。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该债务属于前夫个人债务,前妻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的理由是,本案中涉讼的债务,虽然发生在杨某某与阿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杨某某向黄某某借款时,从未将借款的事项告知过阿珍,且杨某某与阿珍也已经分居分炊生活;而阿珍有独立、固定的收入足以保障自身的生活,无需借款。

杨某某与黄某某进行结算由杨某某于2014年6月1日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时,阿珍与杨某某已经离婚,不再是夫妻关系。但黄某某和杨某某却未要求阿珍在《借条》中签字或按指印,确认借款为二人的债务。

由此可见,杨某某向黄某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与阿珍的夫妻共同生活,本案的债务属于杨某某的个人债务。

如何处理“婚内借款”,容易引发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要分清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单方的债务,举证很关键。因此,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在借款给夫或妻一方时,最好在借条中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当然,在涉及大宗金额的借款时,无论是借给谁,最好还是办理相关的抵押担保手续,这样,借出去的钱才更有保障。(记者 陈梅 通讯员 何洪)

原标题:借款前朋友已与妻子分居,借款后双方离婚——47万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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