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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买房登记公公名下 变遗产被平分

2016-12-22 08:44:55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欧雅歆 通讯员 黄双

小两口买房登记公公名下,公公去世后房子被征,补偿款成了遗产,婆婆小姑都成了继承人。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家庭纠纷案,原告儿媳虽出资买房,但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归其夫妇所有,被法院驳回诉求。

买房登记公公名下 成了两老共同财产?

儿媳蒋姨与家人争议的房屋属于单位房改房,带有福利性质。蒋姨与丈夫、公公同一单位工作,她与丈夫结婚30多年,生育有2个女儿,争议房屋由她与丈夫 出 资 购 买 并 居 住 。1993年,单位对该房屋核发权书证明,小两口跟家人商量,将房屋登记在公公名下。几年后,公公、丈夫相继离世。

2014 年该处房屋被征收,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按房权登记人名字,与该房屋继承人蒋姨的婆婆、小姑及蒋姨签订一份补偿协议,约定补偿257424 元,并 要 求 他 们 于2015年1月10日前搬迁。

同一天,蒋姨与婆婆、小姑又对该补偿款作出约定并签订协议,3人约定:该补偿款 由 3 人 共 同 继 承,其 中24490元为蒋姨出资购置房屋的房款,房屋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等共32934元也归居住人蒋姨所有,余下20万元作为继承分配,其中婆婆继承10万元,小姑继承5万元,蒋姨继承5万元。3人在协议上签了字。

签字后蒋姨转念一想,房子是她与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应当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两个女儿按理也应当享有继承权,而小姑则不应继承。该想法遭到家人反对,争执不下,去年1月底,蒋姨将婆婆、小姑告上法院。

蒋姨诉称,因时间仓促,为了避免补偿损失,她不得已违心签订继承协议,房屋是她与丈夫出资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个女儿也有继承权,但女儿均未签名,请求判令该继承协议无效。

出资买房≠有房权 征收补偿按遗产平均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这起继承纠纷实质是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合同法》第52条,蒋姨诉称时间仓促违心签约,这一理由不符合合同无效的任一情况,法院不予采信。

蒋姨主张涉诉房屋由她与丈夫出资购买,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并提交缴款收据、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该证据能证明其夫妻两人出资购买该房屋,及其与女儿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但不能证明该房屋权属归其夫妻两人所有。

另外,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蒋姨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其出资购买的房款可作为债权处理。

该房屋征收补偿依法应由房屋权属人享有,因该房屋权属登记人(蒋姨的公公)已去世,权益可依法发生继承。又因原告丈夫去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其丈夫继承权益转移给蒋姨及其两个女儿共同享有。庭审中当事人均表示,继承协议签订时已经明确按婆婆、小姑及蒋姨3人进行继承,蒋姨代表其丈夫签名,可见实际继承人为婆婆、小姑、蒋姨丈夫(蒋姨及两女儿),可见该协议已将其两个女儿的继承权包含在内。另外,3人在继承协议内载明,“以上协商人保证没遗漏任何人,如有遗漏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以上所有协商人承担”。蒋姨在明知女儿未签名的情况下,仍签字确认上述条款,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玉州区法院近日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因涉案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之情形,驳回了蒋姨的诉讼请求。(记者 欧雅歆 通讯员 黄双)

原标题:小两口买房登记公公名下 变遗产被平分












责任编辑:温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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