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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他人有买房指标 14万差点有去无回

2015-09-07 09:28:33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通讯员 黄双

   买房屋指标很常见,因此造成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这不,近日,玉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就是买房屋指标惹的祸。

   原告庞某东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李某娥。2011年4月,李某娥告知庞某东她可以拿到南宁市南建园商品房指标,并可将指标房转让给原告,每套房需先交定金7万元。庞某东于2011年5月9日将两套指标房订房款14万元存入李某娥的账户,其当日也出具收条给庞某东收执。

   因李某娥不能按时购得南建园房源,2012年5月10日,两人就南建园订房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娥如数退还庞某东南建园订房款14万元,并补偿15000元,订房款及补偿款应在2012年5月15日一次付清,如逾期退还,每逾期15天,李某娥应赔偿3000元损失费给庞某东。2012年5月15日期限到后,李某娥一直没有退还任何款项给庞某东。多次追讨没有结果后,庞某东遂诉至法院。

   案经玉州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5月9日被告李某娥出具《收条》,收到原告庞某东现金共14万元,是接受原告庞某东委托办理预约购房指标费用事宜而收取的预付款。原告庞某东与被告李某娥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从双方履行的情况分析,双方关于预约购房的约定,属于委托代理合同性质,实际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原告庞某东与被告李某娥形成委托法律关系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娥返还南建园订房款14万元、支付利息并且一次性补偿经济损失15000元给原告庞某东。  (通讯员 黄双)


原标题:轻信他人有买房指标 14万差点有去无回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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