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为各级法院审理抢劫案提供了更为具体的适用性指导意见。
劫财害命依情节可判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的意义在于减少抢劫犯罪活动中杀人的行为,确保公民的生命权。”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小明分析认为,抢劫案中致人死亡是十分恶劣的行径,最高法出台《意见》中对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给予“死刑立即执行”,可从法律承担后果遏制恶性案件发生,一定程度预防公民生命权受到侵犯。
《意见》规定,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意见》对抢劫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未成年从犯初次抢劫可免刑成年从犯初次抢劫可免刑
《意见》规定,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曾小明副主任分析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罪犯,不仅作出了明确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相关规定,还专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意见》对未成年从犯初次抢劫作出可免刑的规定 ,正好坚持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教育挽救。
《意见》明确,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失去监管的情况下发生的。”曾小明副主任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进行了剖析,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父母离异、学校管理不力、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都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道路,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网开一面、降低其法律责任的程度,实质上主要考虑的还是社会意义。减轻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当事人本人,更有利于社会的根本利益。
抢劫农村留守妇女等弱势群体从重判处
在量刑上,《意见》对司法中常见类型的案件,依照情节进行了区分。其中包括,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的,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则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意见》规定: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情形不同,社会危害不一样。”曾小明副主任认为,罪行严重意味着社会危害大,累犯意味着难以改造,在减刑、假释时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应当从严掌握的作用在于避免或减少他们重新作恶的机会。
抢劫信用卡消费多少算多少劫信用卡消费多少算多少
随着时代的发展,财产价值的认定也在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对抢劫财物的价值认定标准开始出现一定的争议性。
曾小明副主任解释称,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劫数额越大处罚力度越大,所以认定抢劫数额成了量刑上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意见》对此亦作出了更为明晰的指导性意见: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其中,《意见》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
原标题:最高法出台审理抢劫案指导意见劫财害命依情节可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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