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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被打伤 案件是否已过时效

2018-05-24 11:16:00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梅

17年前被他人殴打致轻伤,当年参与打人的一人至今未归案,福绵区樟木镇的万大叔很担心,案件会不会就此过了有效期?近日,万大叔找到本报,想了解如果案件过了期限,警方是否就不抓人了?是否就无法追究对方的责任?

疑问:17年前被打伤,案件会否过时效?

万大叔说,事情发生在2001年7月11日下午,因矛盾积怨问题,当时正在村里收割稻谷的他和其他几位村民遭到他人殴打报复。其中,打人的一对兄弟将他殴打致轻伤。警方当时立了案,但直到2007年,打人的弟弟才被抓获归案,而哥哥至今仍未到案。

记者从万大叔手持的一份判决书上看到,2007年玉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打人的哥哥另案处理,打人的弟弟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万大叔的经济损失1.4万余元。

如今,事情一晃过去10多年,当年打人的弟弟早已释放,可万大叔说,对方至今没赔偿他的1.4万多元。最近,他还发现当年打人未归案的哥哥已回到家,他打了电话报警,但目前派出所方面还没消息。“是不是案件过期了?法律上对此有相关规定吗?”“打人的弟弟一直没赔钱,我该怎么办?”万大叔苦恼地说。

律师:警方当年已立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的蓝庆球认为,这具体涉及追诉时效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追诉期限的延长”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蓝庆球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当年警方已经立案处理,万大叔的案子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没过期。

至于万大叔该如何追偿,蓝庆球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万大叔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记者 陈梅)

原标题:17年前被打伤案件是否已过时效?打人兄弟中一人已释放未赔钱,一人至今未归案

责任编辑:li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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