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2014年7月6日凌晨发生在玉林汽车总站附近的飞车抢夺致人死亡案吗?当时一名妇女倒在路边口吐白沫不省人事,警方介入,起初以为是交通事故,后调查发现女子是遭遇两名男子飞车抢包。上周五,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案罪犯周学录在玉林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4年7月6日3时许,被告人周学录在玉林城区西街口向被告人刘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出飞车抢夺路人财物并获刘某某同意。之后,刘某某驾驶其摩托车搭乘周学录,在玉林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5时许,二人驾乘摩托车从白石桥路进入大北路并至汽车总站附近路段时,发现路对面的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52岁)肩背一挎包相向步行往玉林市一环北路方向走去。二人遂决定抢夺其身上的挎包。二人驾乘摩托车到玉林汽车总站红绿灯处调头,至大北路与大乾街交叉路口附近时,周学录下车用废纸遮挡住所骑摩托车的号牌,并步行跟踪陈某某一段路后,再次坐上刘某某的摩托车。随后二人靠近陈某某,周学录迅速出手抢夺陈某某身上的挎包,因陈某某发现后紧抓挎包不放,二人将陈某某拖行十多米后至玉林市鸿图电动车销售店门前路段,致陈某某摔倒。周学录见状松手放开挎包,与刘某某一起驾车逃离现场。陈某某摔倒后致头部受伤昏迷,后因严重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8日死亡。
2015年7月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学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周学录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驳回周学录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周学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飞车抢夺方式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周学录首先提出抢劫犯意,亲自选定抢劫目标,并具体实施抢夺行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周学录不顾他人生死,在飞车抢夺中致一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9月2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周学录执行了死刑。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方晓)
原标题:不顾他人生死,飞车抢夺 两年前汽车总站附近的飞车抢夺致人死亡案一主犯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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