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本报兴业讯 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飞车抢夺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一日内两次飞车抢夺挎包,兴业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1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1时许,为筹钱吸毒,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兴业县石南镇环西路段(兴业县大操场附近),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抢走其一个黄色手提包,包内有价值760元的白色三星牌手机1部及其他物品。当天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兴业县石南镇解放路段(石南一中路口附近),趁被害人张某不备抢走其一个黄色布包,包内有价值817元的白色酷派牌手机1部及其他物品。案发后,涉案的2部手机已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兴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筹资吸毒,驾驶机动车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涉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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