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父再婚,继母将成年儿子转入老父户口。老父过世,继母母子俩携遗嘱欲将大部分财产收归囊中,遭到5个亲生女起诉。剧情反转,遗嘱见证人否认签名……经过两审激辩,这出继承闹剧终于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遗产扣除夫妻财产中属于继母的部分后,其余的由继母与女儿们共同继承。
遗嘱引发遗产争夺大战
博白的秦伯生前育有5个女儿,有一栋房屋,有工资也有房租拿,日子过得相当舒坦。
2006年,已年过八旬的秦伯要找保姆,朱某以保姆的身份到秦伯家照顾他生活。相处一年左右,两人就登记结了婚。2007年,朱某将自己跟前夫生的儿子迁入秦伯的户口,并让儿子改名与秦伯同姓。
5年后秦伯离世。他留下的财产有:房屋一栋、房租近3万余元、工资卡内存款1.5万余元及14万余元的抚恤金。正是这笔不小的财产,引发了分配纠纷。这时,继母朱某突然拿出遗嘱,向秦伯的5个女儿提出按遗嘱,她有权利多分配财产,同时作为继子,儿子也有份分遗产。
从没听父亲说立过遗嘱,女儿们纷纷质疑,她们提出要按法律继承遗产,遭到朱某的拒绝,5个女儿只好请求法院裁决。
法庭上,朱某显得有理有据,她拿出一份2009年的书面打印遗嘱和一张光盘作证,遗嘱内容将大部分财产都分给朱某,上有秦伯签名,遗嘱的见证人上的签名为阿林和阿杰。朱某称,光盘是阿杰录制的。这一说法却被阿林、阿杰否认,两人都说并未在该遗嘱上签名,阿杰也表示光盘并非他录制。奇怪的是,遭到见证人反驳,朱某却没有申请对见证人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认为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继子入户时已成年,与秦伯也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继父关系,不能认定为继承人。
一审法院判决:秦伯的房屋由5个女儿及朱某共同继承;其余遗产扣除夫妻共同财产中继母的部分后,平均分配。
找到新遗嘱?二审激辩
没多久,朱某又称找来第二份遗嘱,该遗嘱为2010年所立,代书人为阿宽,两个见证人分别为阿黄和阿芬,朱某随即到法院上诉。
法庭上朱某称,秦伯自退休后就体弱多病,5个女儿都没有尽照顾义务,病重住院期间都是她与儿子护理,他们应多分遗产。请求法院按遗嘱继承,将房屋、工资卡及租金判由她一人继承;请求将儿子列为被继承人之一。
对朱某的说辞,五姐妹极力反驳称,早在诉讼前,对方就曾向她们出示过该遗嘱。一审时,五姐妹曾提供该份遗嘱的复印件并申请见证人阿黄出庭作证遗嘱无效,对方害怕输官司,才拿出2009年的遗嘱及录像,并表示不提供这份(2010年)遗嘱原件,在质证期间也以该遗嘱是复印件拒绝质证。现在称新发现这份遗嘱,以此上诉要按遗嘱继承,有猫腻。再者,这份遗嘱是在父亲不在的情况下作出的,并非父亲所立。
五姐妹称,她们自幼与父亲关系和睦,经常照顾父亲,父亲去世后花费近7万元举办两次葬礼厚葬父亲,朱某2006年做保姆时发现父亲有高工资、房屋和存款后诱骗父亲结婚。继子在2007年时已成年,并长期在广东打工有劳动能力及收入,根本不需要父亲抚养,也没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没有赡养父亲,更没有在父亲的生活、医疗、丧葬费上有支出,不应该有继承权。
缺乏要件,遗嘱不合法
二审法院调查后认为,2010年所立的遗嘱为电脑打印方式,虽非代书人亲笔所写,但在本质上并无区别,该遗嘱为代书遗嘱的一种。
该遗嘱载明的代书人及见证人之一均没有出庭作证,且在出席一审庭审过程中,两人对此事实不予作答。同时作为遗嘱载明的另一见证人阿黄,在一审中作证该名字非其亲笔所签,故法院确认阿黄并非该遗嘱的适格见证人,该遗嘱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且在内容上亦存在瑕疵,故对该遗嘱的合法有效性不予认定,对朱某请求按该遗嘱进行继承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继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经济上提供主要来源,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秦伯的生活上尽了主要帮助照顾义务,故继子不是秦伯的法定继承人。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标题:继母携两份遗嘱争家产 连遭见证人否认,法院判决遗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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