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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交清了房主却玩失踪 房子归属谁说了算

2015-05-07 09:32:52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韦素敏

房子装修好了,也搬迁入住了,可转让人非但不愿意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还玩起了人间蒸发,黄女士只好诉至法院。近日,博白法院一审确认黄女士与转让人签订的《协议转让书》合法有效,转让人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协助黄女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钱交清了,却联系不上房主

2013 年年初,需要买房的黄女士到博白某楼盘售楼部看房,通过该售楼部的一名售楼人员的介绍,她认识了需要转让房产的刘某。同年1 月下旬,黄女士与刘某达成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黄女士以42 万余元买刘某位于该楼盘的一套房子,其中支付给刘某的父亲24 万余元代收,并帮忙交付相关的费用,刘某将房子转让给黄女士,在黄女士付清相应费用后,刘某将全部购房手续交由黄某保管,并协助黄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协议签订后,刘某如约将购房合同交给了黄女士保管,黄女士也按的约定除了交清刘某的24 万余元房款之外,还替刘某交付了银行贷款17 万余元,提前还贷补偿金1700 余元,房贷利金1200 元,以及向房产开发公司补交房款近7000 元,并从银行取回了房屋所有权证。在房产开发公司将钥匙交给了黄女士后,黄女士于2013 年下半年装修搬迁入住,然而,在这个时候,刘某却不愿意协助黄女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了。由于刘某外出,一直联系不上,近一年时间都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黄女士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了法院。

《协议转让书》合法有效 房主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1月中旬,博白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认定黄女士与刘某签订的《协议转让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黄女士依照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刘某依约将购房合同交给黄女士保管,但并没依约协助黄女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受买人支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应当协助原告黄女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韦素敏)


原标题:钱交了却成不了房子主人 法院确认《协议转让书》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协办过户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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