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合谋私分“生猪进场费”17万被判刑

2015-03-26 09:57:02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原标题:合谋私分 “生猪进场费”17万 3人被判刑)


某食品公司的经理、出纳、会计枉顾法律,三次合谋私分“生猪进场费”(业内说法)17万元,触犯了刑法被判刑。近日,北流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朱某、王某有期徒刑7年、6年、5年6个月,并分别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2014年3月的一天,某食品公司的经理邓某向出纳朱某、会计王某提出,将该公司私自收取的“生猪进场费”部分款项不按照规定入账,截留出来进行私分,朱某与王某听完邓某建议后表示同意。之后,出纳朱某在工作过程中陆续截留部分“生猪进场费”款项存入到以其开设的银行个人账户中,并进行保管。经理邓某分三次向朱某、王某提出从上述账户中取出钱进行私分,共同侵占“生猪进场费”17万元,其中邓某分得7.5万元,朱某分得5万元,王某分得4万元。

   案发后,3名被告人的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并代3人向检察机关退还了全部赃款。另查明,3被告人在未被办案机关发觉,尚未接受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认定有自首情节。

   近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认为,3名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3人共同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其中,邓某提出犯意,积极实施侵吞公款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朱某、王某听从邓某的指使参与实施侵吞公款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2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3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责任编辑:钟丹丹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贪污
  • 原福绵区沙田镇大江村村委副主任温某先贪污一案二审宣判(2018-10-23)
  • 玉林市中院走进福绵社区公开庭审一起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018-09-20)
  • 福绵检察院对首例监察委移送案件作出逮捕决定(2018-04-28)
  • 女子贪污获刑 哺乳期获监外执行(2018-01-22)
  • 贪污受贿 公款私分 容县一学校5人悉数领刑(2018-01-04)
  •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