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劳动关系不成立 请求补偿被驳回

2014-07-11 09:08:53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叶万松 通讯员 陈洁

   (原标题: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的钟某,在未解除劳动关系及得到补偿之下,又被安排到新筹备的公司工作,两公司均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5年之后,钟某被解除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纠纷——劳动关系不成立 请求补偿被驳回)
   在劳动关系中,职工往往处于弱者一方。一些求职者往往认为,只要公司给我工钱,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然而,真正到维权的时候,签合同和不签合同的结果往往有很大差别。
  劳动仲裁被驳回 提起诉讼再被驳回
   2007年12月,钟某进入玉林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当时,钟某自己觉得签不签合同无所谓,自己干活,公司付钱就行了。工作期间,钟某任劳任怨,公司叫他到哪就到哪,叫他干啥就干啥。直到2013年,公司提出和钟某解除劳动关系,钟某才傻了眼。
   2013年7月,钟某认为与玉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申请玉林市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劳动仲裁机构裁决驳回仲裁请求事项。此后,钟某不服,一纸诉状将玉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推向了被告席,请求被告玉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2496.4元、支付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赔偿金624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玉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经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经营范围为某品牌汽车销售及代理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钟某认为其于2007年12月进入玉林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在未解除劳动关系及得到补偿之下,于2008年3月被安排到被告正在筹备的新公司维修部门从事喷漆工作,两公司均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钟某在工作期间未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2013年7月下旬,被告单方向钟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近日,玉州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钟某对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认定劳动关系须满足三项条件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满足这三项条件,缺一不可。被告玉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经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经营范围为某品牌汽车销售。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钟某称其于2008年3月进入被告公司从事喷漆工作,与被告公司获批成立的时间不符,钟某从事的工作亦不属于被告获批的经营范围。钟某与被告之间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不能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钟某要求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2496.4元、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赔偿金624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子扬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劳动合同 维权
  • 没有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2015-07-10)
  • 未签订劳动合同亦可索赔双倍工资(2015-03-27)
  • 上班遭遇车祸 获赔工伤待遇(2014-09-12)
  • 超过仲裁时效 申诉不予支持(2014-08-29)
  • 确认调解协议 二十名女工讨到了经济补偿(2013-10-11)
  •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