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然而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在日后劳动争议中存在维权障碍。然而,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中并不以劳动合同作为唯一依据。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依法认定原告玉林某厂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回放:门卫工作七年未签劳动合同
2007年7月,谢某进入玉林某厂从事门卫工作,每月工资1000元,当时玉林某厂并未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谢某与周某同居育有一子,三人吃住都在玉林某厂门卫室,因为谢某与周某都在玉林某厂工作,所以玉林某厂就把周某的工资与谢某的工资合计在一起通过银行转账到谢某的工行银联工资卡上。
2012年8月,为了解决谢某儿子的就学问题,玉林某厂曾出具谢某为本厂职工的证明。2013年,玉林某厂帮全厂职工购买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其中也包含了谢某在内。
去年1月8日,谢某在门卫室值班时感到身体不适,被送到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死亡后,玉林某厂与谢某的家属因谢某工伤待遇引发争议,玉林某厂认为自己与谢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工伤赔偿金。争执无果后,谢某的父母及周某作为谢某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向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谢某与玉林某厂存在劳动关系。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确认谢某与玉林某厂存在劳动关系。玉林某厂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门卫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
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在玉林某厂工作期间,玉林某厂安排谢某在门卫室值班,事实上是对谢某的工作进行了管理,谢某从事的门卫工作是玉林某厂安全生产业务的组成工作之一,虽然玉林某厂与谢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玉林某厂为谢某开具证明及为谢某购买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中可以反映,谢某是玉林某厂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析法:具备一定条件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原标题:没有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法官:具备一定条件,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玉城信用社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单位
玉东新区金融扶贫显成效
“二孩政策”推力大 月子中心迎来发展机遇
“双12”比天气还冷 玉林消费者不太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