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二十名女工讨到了经济补偿)
今年5月和7月初,位于玉林市的某宾馆因经济效益不好,辞退了工作时间为5年、3年、2年等年限不一的20名女工,陈某就是其中之一。当时,宾馆方面除结付清工资外,并没有发给她们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为了讨到经济补偿金,陈某等女工多次与宾馆交涉,但宾馆方面以种种理由没有给她们补偿。无奈之下,这20名女工以劳动合同纠纷向劳动部门提出调解申请。2013年7月4日,在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陈某等20名某宾馆原女员工与某宾馆达成调解协议,某宾馆支付陈某等20名原女工经济补偿金合计48010元,于5天后支付。
确认调解协议 宾馆按期履行
协议达成后,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引导双方向玉州区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近日,玉州区法院受理了申请人陈某等20名某宾馆原女员工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20案,经审查,该院受理当天依法确认的20份调解协议有效,并向申请人发出司法确认裁定书。
案件受理当天,玉州区法院民二庭“妇女儿童维权岗”的法官就给20名妇女启动了司法救助的绿色通道,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实行“三快三优先”,即快立、快审、快结,优先准备、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构成要件进行了严格审查,当即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20份送达双方当事人,给他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裁定书生效后,某宾馆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48010元给陈某等20人的义务,20件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确认协议裁定 效力等同判决
玉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认为,经过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书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的效力等同。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该条规定从诉讼法层面上为当事人的权利履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主要规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形式和法律后果。双方达成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按照这个规定,调解协议比法院判决更加快捷、便利。











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玉城信用社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单位
玉东新区金融扶贫显成效
“二孩政策”推力大 月子中心迎来发展机遇
“双12”比天气还冷 玉林消费者不太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