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精神失常,母亲信邪不信医,认为是遭“鬼上身”,于是请来“仙婆”,利用桃木剑和灌尿等方法,给儿子“作法驱鬼”,不料却害死了儿子。近日,福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儿子患病,母亲认为“鬼上身”
罗某某于2006年精神失常,期间他的母亲陈某新曾多次求医治疗,多所医院均诊断罗某某患了精神病。出人意料的是,陈某新不信医却信邪,认为儿子是“鬼上身”了。为了驱赶儿子身上的“鬼”,陈某新于2011年加入宣称可以治病驱鬼驱魔的教派。儿子病发后,陈某新和几个信徒重复念祷告词,祈求主神把罗某某身上的魔鬼邪灵赶走。说来也巧,儿子罗某某的病慢慢好了起来。自那以后,陈某新对神鬼说深信不疑。
2016年10月23日晚,罗某某再次发病,陈某新又和几个信徒不断祷告。在多次祷告均无效后,陈某新认为是自己的法力不强,没办法把儿子身上的鬼灵驱赶走,因而再请了两名法号叫“充满”和“热心”的信徒,以及当地3名“仙婆”(陈某梅、陈某珍、梁某容)来共同“作法”。他们用桃木剑殴打罗某某后背,还给罗某某多次灌尿。不料他们的“作法”并不显灵,罗某某的病情没有好转,在当晚离开了人世。
作法“失灵”出人命,多人领刑
作法“失灵”导致被害人罗某某死亡后,被告人陈某新、陈某梅、陈某珍、梁某容才幡然醒悟,发现自己所“信仰”的邪教并不能驱鬼赶灵驱邪消灾,相反,因为自己的愚昧行为而带来了牢狱之灾。
被告人陈某新、陈某梅、陈某珍、梁某容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一人死亡,均已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在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新、陈某梅、陈某珍、梁某容虽然均是从犯,且各自或有坦白、或有自首、或年满70周岁、或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但法不容情,福绵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两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判决。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远离邪教迷信,相信现代医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释疑:读者看了可能会觉得奇怪,都害死人了,为什么几个被告人却只被判刑两三年。原来,在本案中主犯是“充满”和“热心”(均在逃),而本案4名被告人均是从犯,在“作法”过程中只起了辅助作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作出了如上的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相信科学和现代医学,治疗疾病要尽早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同时提高法治信仰,远离邪教迷信,为自己和家人筑起一道牢固的安全网,切莫让悲剧再发生。
原标题:都是迷信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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