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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协商方案 拉闸断电

2017-05-08 09:13:58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梅 通讯员 方晓

一言不合,拉闸断电,结果造成对方公司损失24万多元,拉闸断电的这伙人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刑。

郑某某是80后,北流人。说到这起纠纷,事发在2012年7月16日上午,郑某某得知需要人手到容县某瓷业公司“帮忙”,即纠集陈某等5人到该公司。

因何事需要“帮忙”?原来,梁某某、刘某某、钟某某、宋某某等人与瓷业公司有债权债务纠纷,多次与该公司的承包人李某某协商,均未果。案发当天,郑某龙受宋某某的委托与梁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等人到该公司继续与李某某协商。郑某某获知情况后,和陈某5人也赶到公司“帮忙”。

双方协商依旧没有结果,梁某某、刘某某、钟某某、郑某龙等人讨论后决定以切断该公司电源的方式迫使李某某接受协商方案。随后,梁某某、郑某某等人一起到该公司配电房处,在梁某某拉下该公司的电闸切断电源后,郑某某安排陈某5人在配电房门口看守,阻止公司人员接上电源继续生产。随后,郑某某找人运了泥土堵塞在公司门口,阻止公司车辆出入。

直至当天17时许,公安民警接报警到现场处理后,陈某等人才离开该公司。由于电源被切断,导致该公司正在生产的产品全部作废。经鉴定,公司的经济损失为24.52611万元。

案发后,梁某某、刘某某、钟某某、郑某龙、陈某等9人相继被判了刑。郑某某则在去年4月底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某故意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郑某某不服上诉,日前,玉林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纠纷未能解,还惹上官司,实在不值。有纠纷,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才好。

原标题:不接受协商方案 拉闸断电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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