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家庭越来越多,重组婚姻中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让人无法忽视。近日,记者接连碰到几个处于再婚矛盾中的烦恼者,他们皆因再婚中牵涉复杂的责任和义务,不知所措。继父母是否需要抚养对方子女?继承又该如何分配?希望这两则事例及解答,能为有相同困惑的读者释疑。
二婚大叔经济困难是否需继续抚养继子女?
刘大叔前妻因病离世,他带着一儿一女辛苦打拼。子女双双工作后,2013年刘大叔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女子阿丽,阿丽也有一子一女,目前尚在读书。相似的经历让两人相惜,很快就领证结婚了。因阿丽儿女住校,平时家里就他们夫妻二人。
去年,阿丽向刘大叔提起,她离婚时与前夫约定儿女分段抚养,此前儿女大部分费用由前夫承担,从去年起,该轮到由阿丽承担。此后不久,阿丽腰部不慎受伤,无法工作,养家的重担落到刘大叔一人肩上。
刘大叔颇感压力。称自家属于普通家庭,之前为帮前妻治病,积蓄所剩无几。如今阿丽受伤需要治疗,她的两个孩子又在读大学,费用加起来不是小数目,自己难以承担。他欲让阿丽前夫继续承担孩子的抚养,但遭到拒绝。
再婚夫妻,继父母是否有义务抚养对方儿女?能否将抚养权交回生父手中?2月7日刘大叔向律师求助。
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副主任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主要体现在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即使未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但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说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二婚夫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有义务抚养对方子女。
如刘大叔夫妻确有困难,无力承担抚育费的,可让其继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继子女可向生父提出相应的要求,但刘大叔本人无权向对方提出此要求。
共同使用的婚前财产老伴是否有权分配?
钟阿姨与张大爷也属二婚,目前已结婚20余年。婚前张大爷育有子女,但因子女不赞成两老婚姻,钟阿姨与他们的关系并不亲近。婚后,两老单独生活在大爷婚前的一套房子里。
钟阿姨称,两人结婚后,饮食起居由她操持,张大爷定期给她部分费用作为生活费。因她自己有养老金,她对老伴存款也一直未曾过问。近年来张大爷接连生病,钟阿姨也尽心照料,然而张大爷最近一次生病后,对她的态度却忽然变得十分冷淡。
今年初,两人因琐事再起争执。张大爷自此对钟阿姨不再理会,并转由其儿女照顾。看着张大爷的身体日渐变差,而对方一家人对她的态度冰冷,这让钟阿姨十分委屈。谈到张大爷忽然的转变,钟阿姨能想到的唯一解释,是与遗产继承有关。
钟阿姨回忆,张大爷曾提出要将房屋留给儿女,张大爷忽然对她冷淡,可能是不想与她多有瓜葛,让儿女继承遗产。想到自己为对方付出多年,始终无法融入对方的家庭,钟阿姨感到委屈,担心张大爷去世后,其子女若将房屋收回,她将无处栖身。
为此,钟阿姨向律师寻求帮助: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丈夫有权将两人居住的房屋进行分配吗?如果房屋已经分配过户,妻子是否有权追回?在妻子未到场的情况下,丈夫若立下遗嘱是否生效?自己的多年付出是否有办法维权?
梁军所梁承勇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钟阿姨与张大爷住的房屋属于张大爷婚前的个人财产,其有权可以进行处分。如果张大爷已经将其个人财产分配,且已过户,钟阿姨不能追回。
根据我国《继承法》,任何公民都有权利设立遗嘱处理自己的财产,不论钟阿姨是否在场,张大爷都有权设立遗嘱,只要设立的遗嘱符合规范,遗嘱有效。
根据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或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若钟阿姨所诉属实,其在遗嘱分配时可以要求多分。另,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钟阿姨符合该情形,且对方在设立遗嘱时,未将她列入继承人名单,钟阿姨有权要求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梁律师提醒,再婚家庭中,涉及的矛盾往往比较复杂,多数体现在经济分配、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建议选择再婚的双方,根据双方情况,提前作出协商或婚前协议,以防范日后可能产生的问题。(以上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欧雅歆)
原标题:抚养继承引纠纷 再婚家庭挑战多 律师建议可立婚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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