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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医疗费大头得自掏

2016-12-26 08:33:40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欧雅歆 通讯员 覃先琼

您是否听说过工伤“双重赔付”?即在工作中,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除可起诉第三人赔偿损害外,还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这是对受伤职工的一种照顾。但您可得注意了,双重赔付并不代表能两边追索医疗费。近日,受伤职工梁先生因误解其中含义,起诉社保局要求支付医疗费未获支持,大部分医疗费得自己掏。

与肇事者达成和解后 他找社保局全额报赔

去年6月,梁先生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医院诊断他多处骨折、擦伤。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肇事者符某负主要责任,梁先生负次要责任,经交警组织协商,梁先生与符某达成协议,约定符某受伤期间的医疗费、电车修理费等由他负责。之后符某一次性赔偿他5000元,不足部分由他自己负责。梁先生收到5000元后,双方两清。

梁先生住院十多天后出院,医疗费共计63260.80元,他进行了工伤认定,并口头申请社保局报销费用,社保局按规定向他作了释明。今年1月,梁先生向社保局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局审核后,向他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262.31元。

拿到的补助金与医疗费相距甚远,梁先生认为,他的伤势得到社保局认定,在工伤认定书中,也已经明确属于工伤,社保局应根据认定书全额赔偿他医疗费,然而对方却不予赔偿,也不出具书面文件,对方这些行为违反《保险法》,是行政不作为。于是,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依据工伤认定书,全额赔偿医疗费。

因第三人工伤可享双重赔付 但医疗费除外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梁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而这次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符某负担主要责任,应认定原告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是“第三人”符某造成的。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协议,调解协议载明“符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000元给梁先生作为受伤医疗费等费用,不足部分由梁先生自己负责,并就此结案”。符某按调解协议把作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金5000元赔给原告,已不存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付,但医疗费用除外。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已达成调解协议,不存在《保险法》内规定的先行赔付情形,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赔偿金63260.8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玉州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诉求。因误解赔付含义,梁先生除了得到符某赔付的5000元和社保发放的2万余元补助金外,其余医疗费得自行解决。

原标题:误解工伤“双重赔付”

车祸后,医疗费大头得自掏

责任编辑:温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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