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黎某声称其公司领导钟某对其大打出手,使其身体多处受到伤害,且对其进行了人身威胁,使其精神也受到了巨大的创伤,遂诉至法院,要求钟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被告钟某答辩称其没有打原告,医疗费与本案打架事件无关,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情真相到底如何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如下事实:原告黎某系某公司会计,被告钟某系该公司的股东。2016年5月27日,原、被告因会计账簿交接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动手致原告受伤,原告黎某于当天报警。其后原告先后4次到医院对伤情进行检查及取药。2016年5月29日,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证明,诊断为:头部,耳外伤。2016年6月2日,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对黎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为轻微伤。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处事不够冷静,产生矛盾后,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而是相互争执,导致被告动手,造成原告受伤,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较大的精神创伤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被告亦予以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公司可以说是员工的第二个家,员工每天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公司度过的,上司作为工作上的领导者,更像是一位长者,应带领员工进步、成长,引导员工完善自我。产生矛盾应平和、冷静处理,而不是用武力去解决。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双方发生争执后大打出手,双方都存在过错。如大家都能静下心来解决问题,相互理解,那么就不会对簿公堂,闹得不欢而散了。
(陈 燕)
原标题:曾经商场的搭档 如今公堂的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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