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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一幼童到邻居家玩被拴着的狗撕咬毁容

2016-12-14 08:28:03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梅 通讯员 陈兰芳
市中院在村委开庭

土狗用铁链拴在自家墙脚处,却惹了事,撕咬了前来玩耍的小男孩并造成其面部毁容。这事谁来担责?北流市民安镇高车村3岁半小男孩小其(化名)被狗咬伤一案在当地引起热议,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责任在对方,官司一打再打。

12月2日,该案二审开庭。玉林中院民三庭考虑到小男孩年幼出行不便,且动物伤人害事件在农村多发,该事件在高车村及周边村落造成了较大影响,故将此次庭审现场设在高车村委会议室。

拴在自家墙脚处的土狗惹事 三岁半小男孩被咬伤严重

小其的父母都外出打工,平时小其由奶奶在家照看。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19日,3岁半的小其独自到邻居郑某某夫妇家玩耍。当时郑某某夫妇养有一条土狗,用铁链拴在房屋外墙墙脚。年幼的小其不懂事,走近土狗,岂料被狗撕咬。事发当时大人们也没留意,直到听到孩子的哭喊声才发现这一幕。

小其原本长得挺可爱,被狗这一撕咬,造成头面颈部9条2cm长裂开伤口,构成了10级伤残。孩子的面部因此留下疤痕,小其的家人既心疼又着急,事发后带孩子到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消除面部疤痕,这样治疗下来所花的费用就是好几万元。

事发后,邻居郑某某看见孩子伤得很严重,也给了几千元治疗费,可这远远不够小其的治疗费。

该谁来承担孩子因狗咬伤产生的治疗费?两家人闹得很僵。高车村委会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

随后,小其的家人将郑某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两人赔偿包括后续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4198.7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判决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即郑某某夫妇方赔偿小其合理损失的一半。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玉林中院提起上诉,案件就这样到了玉林中院民三庭。

法院二审下乡开庭审理

12月2日上午,民三庭庭长韦子荣担任审判长带领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到高车村委会议室开庭审理案件,由双方上诉人围坐在一起,进行“零距离”审判交流,高车村委会干部、群众等参与了旁听。

在庭审中,双方争辩很激烈。作为小其一方认为,孩子这么小就遭了这么大的罪,面部毁容,一审判决以缺乏治疗的合理性为由驳回其到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消除面部疤痕的医疗费30144元、交通费1188元及营养费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而郑某某一方则觉得被判承担一半的过错很冤枉:他们家的狗用铁链拴在自家的墙脚处,所用的铁链很粗也很短,已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况且,村里的人也证明他家的狗在事发前从未咬过人,事情起因是小其靠得很近,并用鞋扔狗,加上孩子的奶奶没尽到监护责任,才导致事件的发生。“小其挑逗狗有完全过错责任。”

此外,郑某某一方认为,小其的伤未达到十级伤残标准,他们对鉴定结论做出后续治疗费为11440元有异议,并要求对小其的伤进行重新鉴定。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归纳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进行了舌枪唇战的辩论,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合议庭成员还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并就动物致人伤害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进行了宣传、释明,由于双方尚存较大的分歧,未能当庭和解。案件将择日宣判。

在农村,养狗看家,也属常见,当天前来旁听案件的群众觉得法院将将审判送法上门,给他们上了一堂很好的法制课。

据了解,下乡开庭是今年玉林中院民三庭制订的绩效工作中方便诉讼、服务群众的一项新措施。在民事审判送法上门现场办案,既方便当事人,教育群众,又扩大了民事审判的影响力,得到当事人及群众的好评。(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兰芳)

原标题:幼童到邻居家玩被拴着的狗撕咬毁容 谁来为惹事的狗担责?玉林中院将庭审搬到村屯

责任编辑:温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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