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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掉进石灰池烫伤 监护人担责七成

2013-06-07 08:23:01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陈博 通讯员 周洪全 李永丽

(原标题:幼童掉进石灰池烫伤 监护人担责七成)
   幼童李某颖掉进石灰池烫伤,监护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担责七成。
   2011年5月27日下午,6岁李某颖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独自一人跑到一石灰池旁边玩耍,不慎掉进石灰池,导致双下肢、臀部、腹部、会阴等多处被烧伤。该石灰池为被告邓某龙、唐某琼因建房需要租用的,周围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李某颖被辗转送往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95196.97元。
   2012年3月7日,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关于李某颖人身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李某颖因高温烧(烫)伤损害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46%,构成了有损其身体健康的V(五)级伤残。随后,李某颖的法定监护人李某锋、陈某仙将邓某龙、唐某琼告上了法庭,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6246.29元。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建房时租用石灰池泡制生石灰灰膏,石灰膏在有限的时间内温度极高形成高度危险源,对周围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两被告没有在石灰池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李某颖不慎掉入该石灰池内而被烧(烫)伤,两被告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的责任。李某颖的法定监护人李某锋、陈某仙对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此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李某锋、陈某仙其监护责任更大些。法院判决: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民事责任,由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民事责任为宜。
   故一审法院判决邓某龙、唐某琼赔偿原告李某颖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07420.12元。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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