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马某和杨某都是容县六王镇某村村民,他们在岑溪市做装修工程时成为朋友关系。2014年8月,杨某以做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向崔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按1.5%计付,并向崔某出具借条。马某应杨某的要求,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条三方各执一份。借款到期后,杨某既不还本金,也不给付利息。崔某几次追偿无果,后来也联系不上杨某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崔某将马某、杨某一并起诉至容县人民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马某和杨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办法官向马某宣判时,马某很不理解,他认为:“我只是保证人,不是借款人,钱又没拿,为什么要我还钱?”承办法官对马某进行了解释:杨某借款时,你为其提供保证,你就是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人,杨某不能偿还债务时应承担清偿义务。最后,法官还以更通俗易懂的方式,将连带责任保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马某进行了释法,并告知马某承担责任后,可再向杨某追偿。 (刘育华)
原标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保证人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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