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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丈夫借钱,同样是在借钱后离婚被债权人起诉索款,近日,兴业法院审理了两起相似案例,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丈夫借款离婚后前妻不需担责
2014年10月,阿文(化名)向他人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之后,出借方到银行将5万元汇到了阿文的银行账户中。
按照约定期限,阿文没有兑现承诺,但依约支付了利息。考虑到阿文可能一时困难抽不出资金,出借方也就没有步步紧逼了。直至去年4月,阿文在支付了半年的利息之后,就再也没有归还任何费用了。
经多次催促,见阿文仍没有还款的意思,出借方找到其妻,发现两人已经离婚了。不得已,出借方只好将阿文及其前妻告上了法庭。出借方认为,这笔借款是在阿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借用的,且用于夫妻经营及购房所需,所以阿文的前妻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阿文前妻认为自己对此事并不知晓,没有替前夫还债的责任。
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被告阿文归还出借方5万元借款和支付相应利息。
丈夫借款,离婚后前妻要担责
2014年3月,阿东(化名)向他人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同年12月,为了筹集归还出借方的资金,阿东卖掉了自己名下的小车,归还了5万元,之后又陆续还了1万元。后来,阿东的妻子还将1万元现金亲手交到了出借方手上……
眼看仅差2万元就要理通这笔欠数了,可在这个节骨眼上,阿东却和妻子离婚了。之后,出借方怎么也联系不上阿东,无奈之下他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东及其前妻共同归还借款2万元。
在法庭上,阿东的前妻承认当时确实拿了1万元现金交给出借方,但她辩称并不知道这1万元现金是用来归还借款的,仅是随丈夫的意思交到出借方手上而已,她并不知道阿东向他人借资一事。直至去年他们准备离异时对方上门讨钱,她这才知道阿东在外借了钱。
最后,法院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阿东和前妻共同归还出借方2万元。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上述相似的两个案子,为何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案例一中,虽然出借方主张该笔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的事实,并明确提及是阿文夫妻用于购买房屋所借的,但出借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的主张。且阿文的前妻也提出,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出借方所说的购房行为,所以不用担责。
在案例二中,原被告双方都承认阿东的前妻确实曾拿了1万元现金给出借方,用于归还借款,因此可以认定她对于借款的事实是知晓的,原告起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由此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原标题:丈夫借钱不还离婚后前妻要不要一起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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