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是国家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但其办理过程却较为繁琐,往往会为纳税人增添不少负担。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新版《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备案类减免税均实行一次性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实行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税务机关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记者了解到,新政有不少变化,让减免税政策的实施更加灵活,众多小微和创业型企业将从中受益。
变化一:备案类减免,一次备案一直享受
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在新《办法》中,重新定义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明确规定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根据新《办法》,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新《办法》强调,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而原《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 较之前纳税人只能先备案再享受,新《办法》在时间上更充裕了不少,这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政策时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此外,原《办法》没有明确在政策存续期内备案类减免税是否可以一次备案一直享受,而新办法却予以了明确: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这意味着纳税人在办理备案类减免税时,只需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材料备案,为纳税人减轻了负担。
变化二:申请材料不足,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而在原《办法》中,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新《办法》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更有保障。”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新规对于减免税的申请也作了新的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原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改为“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从而减少纳税人往返窗口次数,方便他们办事。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提醒,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新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变化三:后续管理,纳税人要留存资料备查
所谓有权利就有义务,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提醒纳税人要认真收集整理减免税资料,同时做好保管备查工作,否则如果后续不能提供相关资料验证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将会产生被追缴税款的风险。
据介绍,新《办法》还要求税务机关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记者 黄冰 实习生 蓝元)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新版《税收减免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新办法 为纳税人“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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