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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肇事逃逸 除了担了刑责还要赔巨款

2015-08-11 10:11:58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梅 实习生 黄玲春 通讯员 罗飒

  上周,记者从市中院民三庭了解到,未成年人驾车族发生交通事故的纠纷案持上升趋势,单今年上半年该庭受理的此类二审案件来看,9案涉及17名未成年人,其中5人死亡。“在这些事故中,后果严重,都有着惨痛的教训。”该庭罗庭长说。

  17岁少年肇事逃逸 担了刑责还要赔巨款

   2013年10月18日12时许,17岁的小宁驾驶一辆摩托车由玉林市工业品市场沿人民西路往玉福路口方向行驶,至人民西路机电市场附近路段时,小宁驾车往道路右侧变更车道,与同向行驶在另一车道上由陈某某驾驶的黑色电动车发生刮碰,致使陈某某及其驾驶的电动车向左侧倒地,陈某某在倒地的过程中又与一辆公共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宁逃逸,后于当月19日被抓获,2014年8月,小宁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认定:小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公交公司当班司机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民事赔偿部分,肇事的摩托车、公交车均投保有交强险,除了由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244000元内负责赔偿外,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再按比例由公交公司、小宁承担。

   日前,市中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小宁承担本案事故80%的民事责任,公交车司机承担20%的民事责任,遂二审判公交公司赔偿84250.67元给死者家属,小宁赔偿447769.5元给死者家属。

   法官:这场交通事故给两个家庭造成了毁灭性打击,受害人才26岁,上有父母下有两个年幼的孩子;而被告人小宁不仅自己被判刑坐牢,40多万元的赔偿款让他和父母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按法律规定,由于事发时小宁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骑摩托车结伴出玩 与货车碰撞4少年伤残

   2012年4月18日晚,北流市某中学的学生小郑、小梁、小陈、小黄(均未满18岁)结伴到北流市区玩。

   当晚,小郑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乘小梁、小陈、小黄由北流往独竹方向行驶,与对向过来的由黄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会车时发生碰撞,车祸造成小郑、小梁、小陈、小黄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小郑4人因受伤住院治疗共花了76000多元医疗费。经鉴定,小郑4人均构成了伤残等级。

   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由此划分黄某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郑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好在黄某某的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小郑4人的损失得到了保障,而小郑和其父母也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4名少年伤残,后果很严重。超载,这是未成年人驾车族比较突出的问题,他们驾驶一辆车往往载了两人或以上,一旦出了事故伤及的人员比较多,受损的程度比较高。所以,这后果,无论是对肇事方还是受害者都是非常沉重的。本案中小郑即是肇事者又是受害者,给他的父母也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偷骑摩托搭同学外出出车祸致同学伤残

   2012年11月11日4时许,15岁的小韦趁父母不在家,私自寻找到摩托车锁匙后将亲戚放在其家中代为保管的摩托车开出容县黎村圩玩,在这个过程中,小韦邀约同学小罗、小姚一同前往。于是三人同乘一辆摩托车出发了。

   当行驶到黎村珊萃桥头附近时,小韦驾驶摩托车超越前面行驶的一辆后驱车,之后继续行驶,这时在其前面2—3米距离处由黄某某驾驶搭载乘客赵某某的摩托车突然左转弯,车头越过道路中间白线,小韦驾驶的摩托车车头从后面撞到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座左边部位,两车倒地一齐向前滑向黎村往容州方向的左边车道上最后才停下来,造成赵某某、小姚、黄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小姚因此次事故造成10级伤残。

   法院认为,小韦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戴安全头盔驾驶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上道路行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竖标有减速带交通标志路段,没有降低行驶速度,保持安全车速。

   由此,法院认定小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父母对孩子监护管理不到位,这也造成未成年人交通事故频发的一大原因。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很多父母在外打工,疏于对孩子交通安全教育,有的父母甚至对孩子的车技过于自信,认为不会出事。这也是此类交通事故多发生在乡镇,时间多为假期或者周末的原因之一。

   为此,作为孩子监护人,平时要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并管好家中车辆的钥匙,不让孩子随意就将车开出去。否则,一旦出了事,后悔莫及。聚餐酒后送同伴回家独自返回撞路树身亡

   2014年4月21日,兴业县的小朝与小镝、小明、小豪、小健、小进(均未满18岁)在小俊家吃饭喝酒。由于小进喝醉睡着在小俊家中,他们觉得不尽兴,之后,骑着小进的摩托车到北市圩又继续喝酒。

   当晚约11时,小镝家人叫其回去,小镝就叫小朝送回家,虽然小朝已饮了大量的酒,但他还是开着小进的二轮摩托车将小镝送回了家。没想到,小朝独自一人驾车返回北市圩时出了意外,在途中,驶出路外,碰撞到路边的树木,造成小朝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朝的父母将一同饮酒的小镝等6名同伴及他们各自的父母等17人告上法院,要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近20万元。

   日前,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除了小进醉酒睡觉外,其余5人未能及时有效阻止小朝醉酒驾车回家的行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属于未尽到同伙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对小朝的死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中,小镝承担6%的民事责任,小俊4人平均分担余下14%的民事责任。

   法官:在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案的未成年人年龄集中在14-17岁,他们好动,急于表现自己的个性,喜欢结伴外出玩乐,在驾驶过程中喜欢开快车、你追我赶。淡薄的交通安全意识,往往让他们在驾驶车辆的时候,存在无证驾驶,不佩戴安全头盔、超载、酒驾、飙车等现象,而这些都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因素。

   在本案中,小朝的父母遭受了中年丧子的悲痛,而4同饮者也为此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的悲剧谁也不愿意看到。如果孩子从小就形成一个交通安全的意识,有一个自我约束,形成一个安全出行的自我习惯,这些都能很好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而这,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共同努力。

   (原标题:无证驾驶、超载、飙车、酒驾……驾车少年你想过后果吗?)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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