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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再婚后去世 前妻婚生儿子究竟该谁抚养?

2015-06-11 10:20:32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与前妻离异后,两人的儿子判给男方,并跟随男方一起生活。男方再婚后,与现任妻子共同抚养儿子,不幸的是,男方刚再婚一年却因工离世了,孩子该何去何从?两任妻子都认为自己对孩子拥有抚养权,互不相让。

   男子再婚一年后死亡 前妻要接走婚生儿子

   张某与梁某于2002年7月12日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育了一对儿女。2010年4月6日,因为家庭矛盾,女方梁某向法院提出与张某离婚的诉讼,同年6月7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婚生儿子小张由张某抚养。

   两人离异不久后,张某于2013年2月25日与邻村女子韦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小张则成为韦某某的继子,并跟随父亲和继母共同生活。不幸的是刚再婚一年多,张某却因工于2014年9月19日死亡,小张则一直跟随韦某某生活。

   前夫去世,因担心亲生儿子无人照看,生母梁某要求将儿子接到自己身边生活,但双方就此问题未达成协议,梁某遂将韦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变更对儿子的抚养权。北流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受理。

   儿子应跟随谁生活?两任妻子争夺孩子抚养权

   今年4月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就孩子应跟随亲生母亲还是继母生活的问题进行了重点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梁某认为被告韦某某不是小张的亲生母亲,没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抚养人的前夫已经死亡,梁某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要求抚养儿子小张合情合理合法,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小张原由前夫张某抚养变更为由其来抚养。

   而作为继母的韦某某并不赞同梁某的说法,并在法庭上辩称,张某与她再婚后,小张、张某以及她三人一直是共同生活,她也与小张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继母、子关系,按法律规定,被告作为继母对继子小张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她在与张某结婚前、后均未生育有子女,并有自己的工作,在时间、精力、经济能力上均比孩子的生母要好。她与小张共同生活了五年,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加之有孩子的祖父、祖母协助照顾,完全可以抚养好继子小张。而梁某自离婚后,未曾来探视孩子,无母子感情,而小张也表示不愿随原告生活。韦某某认为自己更适合直接抚养小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离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依旧享有监护、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依据双方的辩词以及现场呈现的证据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对于被告韦某某提供的结婚证、结婚日子单,以此证明被告和小张于2011年农历3月10日起共同生活,至今生活了五年的证据,法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性不能确定,证据也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因小张尚未满十周岁,对于其作出不愿意跟随生母生活的声明,不能正确表达其该年龄段的认知,法院对此证据亦不采纳。

   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既是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不会随双方离异而消失。原告梁某是小张的亲生母亲,依法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被告韦某某与张某于2013年2月25日结婚后,与小张共同生活期间,小张是由其父亲张某抚养的。原被告发生抚养权纠纷,法院在2015年1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时,距2014年9月19日张某去世,小张直接由被告韦某某照顾的时间也不足半年。被告韦某某要求抚养小张,并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的婚生儿子小张由亲生母亲梁某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梁某负担。(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原标题:男子去世 两任妻子争儿子抚养权 法院:离异的亲生母亲依法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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