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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执法部门拆水田围墙须事先告知吗?

2015-05-19 09:39:29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凤秀

   近来,南江街道的老刘遭遇了一件郁闷事,他用于圈围作物的围墙被人拆除推倒了,还损坏了部分作物。老刘想不通,自己并没有招惹谁,围墙为何突然被人推倒,倘若是执法部门前来,不发一纸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情况下就突然拆除,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老刘想通过玉林晚报《法制帮问》弄个明白。

  田主:围墙莫名被拆,造成损失近5万元

   近日,记者跟随老刘来到老家被毁墙体的作物田地里,这是靠近路边的一片水田,建于田地上的红砖结构围墙长宽各为29米左右,大多被推倒毁损,部分掉落的砖头还砸在田地里的番石榴树上,地面显得很凌乱。去年,老刘在这里种了近千棵番石榴树苗,今年4月,番石榴树开始挂果了,他决定圈围起来管理并请人砌了这堵围墙,结果围墙砌好没几天,便招致这样的破坏。他初步估计,围墙连同苗木的损失共计近5万元。

   老刘告诉记者,他平时生活在城区里,很少返回老家居住,在围墙被拆的第二天,他接到村里兄弟的电话才知道这事的。回想了一下,老刘说自己在村里没有与谁结怨,同村人拆除的可能性不大。“难道是执法部门来拆除的?”老刘认为,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同在一条路的两边田地也有村民围圈种植或种养,但没有拆除,他的却被拆了。假如自己的属于违规建筑,执法部门也应该给他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再拆除,可他至今未收到过任何通知。

   既然心里有疑惑,老刘就想问一问,田地里种植果疏,是否可以修建围墙圈围起来方便管理?如果执法部门认为这是违规修建要拆除的,是否需要先发整改通知书?

  律师:若执法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

   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陈兆福律师认为,如果老刘的围墙确建在非城市、镇规划区内,只要不影响相邻土地的通风、通行、采光、排水,不影响相邻土地的耕作,不改变土地性质,为了管理方便,一般是允许的。如果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依法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建设。

   首先要弄清到底是谁拆除的。如果是执法部门拆除的,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也就是说,违章建筑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违章建筑的处罚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4)听证,(5)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执行。对于作出处罚决定后的是违章建筑,当事人不自动拆除的,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如果执法部门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处罚决定或者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原标题:若执法部门拆水田围墙须事先告知吗?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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