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是按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算还是职工档案记载的年龄算,职工和单位各有不同的说法,到底以哪个说法为准?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工退休劳动争议作出判决:职工年龄以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确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须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案件回放:单位拒绝为老保安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5日,黄林(化名)到玉林某服务公司应聘,其提供出生日期为1951年8月25日的身份证给玉林某服务公司进行身份验证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应聘简历表》,由玉林某服务公司招聘其到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黄林在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间在玉林某服务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为71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3月1日,黄林与玉林某服务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职工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每月工资为870元,工作期间,玉林某服务公司为黄林缴纳了2012年1月至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黄林身份证上出生日期是1951年8月25日,档案中的《新工人审批表》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4年8月25日,《玉林市流动职工档案托管证》上登记黄林的退休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
2012年10月起,玉林某服务公司以黄林已年满60周岁为由拒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不久,玉林某服务公司向玉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服务公司与黄林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请求裁决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裁决书并未支持玉林某服务公司的请求,玉林某服务公司不服,遂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老保安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黄林的出生日期应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1954年8月25日为准,黄林的退休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而且黄林至今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在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期间,黄林与玉林某服务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2012年3月1日,黄林与玉林服务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职工劳动合同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职工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
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玉林某服务公司与黄林于2012年3月1日签订的《职工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二、玉林某服务公司与黄林在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解析:出生时间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
法官认为,黄林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1951年8月25日,但档案中的《新工人审批表》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4年8月25日,《玉林市流动职工档案托管证》登记的退休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被告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黄林与玉林某服务公司在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玉林某服务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及与黄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职工年龄以身份证为准还是以档案为准?法院: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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