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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新规开始施行 一年内退车可全额退税

2015-02-06 09:52:11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记者 黄 冰

(原标题:车辆购置税新规本月起施行 一年内退车可全额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计算方式及最低应税价格的核定方式进行了调整,今后,4S店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辆购置税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据。

   经销商价格可作核定依据

   新规明确,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和手续费等,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包含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在以前的车购税征收规定中,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是以厂家报价,各级税务机关采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国家税务总局以此为主要依据核定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更新时间上比较滞后。而执行新的征管办法后,增加了以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作为核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并且每两个月更新下发,保证了最低计税价格的合理性。

   如此一来,消费者购车时,哪怕经销商打折、促销给出了极大优惠,而购车发票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话,车辆购置税依旧按“最低计税价格”进行征收。

   发票不是纳税唯一依据

   对于在交易中的车辆未经税务部门核价的,新《办法》也有了明确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不少消费者因此认为,缴纳车购税就以车辆发票价格为准,买车的价格越低,车购税缴得就越少。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解释,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申报车购税时,发票并不是唯一计税依据。当申报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依据。

   只有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退车办理退税更宽松

   记者了解到,对比新旧规定,纳税人退车办理退税,新规对其退车原因不作细化要求。新规中指出,已缴税的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此外,在丢失完税证明方面,旧规要求纳税人要在省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而新办法不作此要求。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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