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村承包责任田份额可继承吗?)
“伯父伯母相继去世后,我可以继承他们的农村责任田份额吗?如果要继承,需要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近日,北流市的梁女士致电《法律帮问》栏目,希望得到答案。
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兆福解答:
对于农村承包责任田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本案中,梁女士是不能继承其伯父伯母的农村承包责任田,如果要继承接管,必须征得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因此,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此种方式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在家庭承包关系中,以户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30年的承包期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而是内部人员之间重新分配份额的问题。而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应由集体组织收回,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因此,关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按份分配继承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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