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出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制度,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八类税收违法企业及责任人将被“拉黑”)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黄冰)记者从玉林市国税局获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日出台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新规,今后偷逃税、虚开发票等八类税收违法案件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还将被公之于众。
八类税收违法案件责任人将进“黑名单”
据了解,被列入“黑名单”的八类税收违法行为:一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局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是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局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四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00万元以上的;六是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七是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此外,未达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也会被“曝光”。
根据《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地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
“黑名单”上的个人信息将被曝光
据介绍,列入了“黑名单”后,不仅公布法人或组织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等情况,还会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才能从公布栏中撤出。期间,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这意味着,企业在领用发票时,将被严格限量供应,并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在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涉税处罚适用标准等方面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此外,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法院等部门通报,在出入境、从业任职资格、行政审批、获得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对于个人而言,被列入“黑名单”,日常生活也将受到影响,如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出入境机关会阻止其出境;若涉案当事人被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会被限制高消费。此外,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5年的,将被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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