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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失联拖欠租金,摊主可否另租他人?)

2014-10-29 10:02:53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李东燕

(原标题:租客失联拖欠租金,摊主可否另租他人?)

摊位租期未到,还被拖欠了两个月的租金,李先生想追缴租金却怎么也联系不上租客,于是,其想把解放路夜市摊的摊位另租他人弥补损失,但他不知道这样转租是否合法?

玉林城区某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解答:从李先生提供的双方约定的合同来看,虽然租客拖欠租金,但是只要租期未到,双方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摊主一方不能私自转租他人。如果要解除租赁合同,摊主可通过有效的告知方式,告知租客限期缴纳拖欠租金,如果不及时缴纳租金,属于违约,单方解除合同。在这个过程中,摊主要保留一切有效的物证。有效的告知方式有短信告知、在摊位贴出书面通知、登报声明。如若限期不缴纳租金,又联系不上租客,房东便可单方解除合约,另租他人。

近期,《法律帮问》经常接到租客与房东“躲猫猫”拖欠租金的案例,如何规避这种风险?陈律师给市民支招:

陈律师表示,为了规避租客恶意失踪拖欠租金的风险,房东应尽可能地细化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租房合同中必须标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这样可以约束房东和求租者的行为,保障双方的权利。比如房东延迟交付房屋达多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求租者安全等,求租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求租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多久、欠缴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房东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作出不退回押金的违约处理,以减少房东一方的损失。

此外,关于违约责任及追究的条款也一定要细化。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设置,如房东未能按时按约定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租赁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房的约定赔偿等情况。(记者 李东燕)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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