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将其所有的某大厦八层13号房出租给酒店,租期15年。两年后,覃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将该大厦八层13号房转让给了他人,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买方向某领取产权证后要求酒店尽快腾空房屋,但是酒店所有人不同意,表示租赁期限未到。向某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终止覃某与酒店签订的合同,把该大厦八层13号房归还自己,同时要求酒店赔偿侵占房子造成的租金损失1.6万元。
租期未到,房主将房屋卖给他人
2013年11月17日,覃某与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合同约定覃某将其玉林市城站路某大厦八层13号房出租给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同时,覃某还签署了《物业委托书》,授权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27日起全权管理上述房屋的物业,授权期限为15年。
2015年5月4日,覃某与向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覃某将玉林市城站路某大厦八层13号房转让给向某,向某于2015年6月16日取得了该房产的产权证。向某虽然取得房产证,但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一直占用着房屋,2016年1月19日,向某以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占其房屋为由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终止覃某与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把玉林市城站路某大厦八层13号房归还自己,同时要求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侵占房子造成的租金损失1.6万元。
法院: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的房屋玉林市城站路某大厦八层13号房的业主原为覃某,覃某于2013年11月17日与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同时,覃某还签署了《物业委托书》,授权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27日起全权管理上述房屋的物业,授权期限为15年。该租赁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签署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覃某于2015年5月4日将房屋转让给向某,是在房屋出租给酒店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因此,原业主覃某与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向某与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按照该合同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向某要求解除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覃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要求广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标题:租期未到房主卖房 新房主要赶租客走











司法救助,为困难群体撑起一片晴空
平政法庭:法治小“支点”撬动振兴大战略
全区优秀人民警察梁朝金:除恶务尽的“尖刀”刑警
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恶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