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出嫁女要继承娘家承包地 法院不予受理

2014-09-11 09:59:44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通讯员 王丹丹

(原标题:出嫁女要继承娘家承包地 法院不予受理)

   林某、赵某是玉州区名山街道某社区第四村民小组农民,家庭承包该村民小组1.424亩责任地。
   1995年该地由村民小组统一出租给他人挖塘养鱼,村民小组于每年收到租金后统一发放给各承包户。
   林某某是林某、赵某的女儿,陈某是女婿。林某某嫁给陈某后,户口迁到陈某所在地的名山社区,与林某、赵某已不是同一家庭成员。
   2008年、2011年林某、赵某相继去世,该家庭承包户已没有家庭成员。从2013年起,村民小组停止支付出租林某、赵某承包的1.424亩责任地的租金。
   收不到租金的林某某、陈某,认为娘家的承包地是可以继承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组支付出租林某、赵某责任地的租金给他们。
   然而,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为此林某某、陈某起诉要求村民小组支付出租林某、赵某责任地的租金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法院对其起诉依法不予受理。(通讯员 王丹丹)

责任编辑:覃维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出嫁女 继承娘家承包地
  • 户口未迁的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法院:视是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定(2016-01-21)
  • 出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2014-12-10)
  • 出嫁女可以要回责任田吗?(2014-11-27)
  •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