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出嫁女要继承娘家承包地 法院不予受理)
林某、赵某是玉州区名山街道某社区第四村民小组农民,家庭承包该村民小组1.424亩责任地。
1995年该地由村民小组统一出租给他人挖塘养鱼,村民小组于每年收到租金后统一发放给各承包户。
林某某是林某、赵某的女儿,陈某是女婿。林某某嫁给陈某后,户口迁到陈某所在地的名山社区,与林某、赵某已不是同一家庭成员。
2008年、2011年林某、赵某相继去世,该家庭承包户已没有家庭成员。从2013年起,村民小组停止支付出租林某、赵某承包的1.424亩责任地的租金。
收不到租金的林某某、陈某,认为娘家的承包地是可以继承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组支付出租林某、赵某责任地的租金给他们。
然而,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为此林某某、陈某起诉要求村民小组支付出租林某、赵某责任地的租金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法院对其起诉依法不予受理。(通讯员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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