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条背面约定无签字 92万利息落空 律师: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一份借款合同纸正反两面都约定了借款内容,却因借条的背面没有署名或盖章,导致只有正面有签名盖章的借款内容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借条背面约定的利息给付内容却被法院判定无效。北流的龙某就为这个损失了92 万元的高额利息。
一口气借出121万,3年后本息还没收回
2011 年7 月29 日,李某(化名)因投资彩印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便向经济条件相对宽裕的朋友龙某(化名)借款121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为此立下借款合同,并在借条上落款签字,同时在借条的背面载明如此约定“由李某向龙某支付借款利息,以121 万元本金为基数,从借款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
借款期限到期后,债权人龙某多次向借款人李某追讨借款121 万元的本金和约定的利息,李某却以公司生意不佳为由推脱,表示无力偿还债务。这笔借款一直拖到今年,李某尚未把本金和利息偿还给龙某。龙某忍无可忍,一张状纸诉至北流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21 万元,并支付按借条背面的约定计算出来的利息92 万元。
无证据证明借条背面信息有效,92万利息法院不支持
北流法院对该起借贷案件进行审理并发现,借条的正面虽有落款签名,但是背面关于还息的相关内容却没有签名或双方其他确认信息,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背面内容是正面内容的续接内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借条背面所载明的关于利息的内容没有双方的签名或盖章,原告龙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条背面的内容是被告李某书写,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中约定的92 万元利息,而只维护法律规定的逾期利息。
北流法院对此作出相关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1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的利率计算,而不是按利率的四倍来计算),驳回92 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案件中合同提及的借贷利率约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此高额的利率约定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支持?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海玲。潘海玲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案件中合同提及的利率计算方法是合法有效的。
潘海玲律师认为,虽然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可以约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如果没留个心眼,高额的利息约定同样也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在签订民间贷款合同时,如何确保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潘海玲律师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为读者总结提出了两点建议,首先要规范好合同的格式,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在草拟民间贷款合同时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写作格式进行规范,可以避免因约定不明出现纠纷。其次,如果有补充约定的,必须对附加的信息内容进行再次的签字确认,避免附加信息得不到法律支持。 (见习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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