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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市民:担保有风险 签字要谨慎

2014-01-21 08:45:10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凤秀 通讯员 文森

   (原标题:替人担保,担来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提醒:担保有风险,替人担保需了解法律规定的权责,反担保可以降低担保风险)
   近期,在玉州法院审理的几个借贷案例中,因为借款人(贷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清借款,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就此提醒,替人担保有风险,在提供担保时切勿盲目行事,最好详细了解法律规定的担保人权责范围和对方的诚信度、是否有偿付能力再作决定。
   案例:债权人起诉债务人
   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3月,阿山、阿罗作为共同借款人,由阿银作为保证人,共同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份,约定向银行借款人民币350000元;约定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8%(即月利率为15‰),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法的还款方式分12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月利率为22.5‰),且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于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法律责任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保证人以全程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方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阿山、阿罗发放贷款。但阿山、阿罗并未依约定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仅偿还本金196534.3元及支付利息31181.5元。截至2013年6月,阿山、阿罗尚欠银行借款本金153465.7元,利息80674.25元,银行只好向玉州法院提起诉讼追讨。
   鉴于原告、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已明确约定被告阿银以全程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方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对保证范围进行了约定,法院于近日判决被告阿山、阿罗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3465.7元及支付相关利息给原告,被告阿银对被告阿山、阿罗应承担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阿银接到判决书时,为自己的轻率担保后悔不已。
   有这样遭遇的,远不止阿银一人。2010年11月,阿林向阿青借款250000元,借期到2011年5月1日,双方约定每月利息按借款总额的3%计,阿武为这笔借款作了担保,立下借条交由阿青执存。但是,借款到期后阿林没能按期还款还息,阿青向玉州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阿青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阿林逃避履行义务,阿武作为担保人代被告阿林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5000元,并代其垫付诉讼费和执行费5193元。幸好,阿武在履行完担保义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债务人阿林追偿,法院于近日判决被告阿林归还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325000元给原告阿武,阿武这才没有因为他这次糊涂担保造成更大的损失。
市民:
   帮人担保,多碍于熟人情面
   替人担保,有可能会是他人花钱,自己担债,对于这样的风险,大多数市民都知道,可一旦遭遇熟人或亲朋求助,不少人便迈不过那道人情关,违心签下自己的名字。当然,认为举手之劳就能帮他人解决燃眉之急,这种糊涂担保人,也不乏少数。
   市民小燕就遭遇过这样的人情担保。两年前,外地来玉的朋友需买一套二手房,而另一朋友刚好有房要转手,就这样,经小燕搭桥买卖双方达成了交易意向,但买方资金不足,卖方需要中间人小燕作担保,碍于情面,小燕硬着头皮答应了。虽说买方能按约定付清房款,但中间遇到的诸多麻烦,双方都是找小燕出面解决,饱尝其中之苦,现在小燕提到“担保”二字心里就会颤抖。
   小燕是幸运的,至少买方没有欠款,她不用背负任何责任,但阿平就没这么幸运了。因朋友打算扩大生意,需向他人借款两万元,对方愿意借款但要求有担保人,情急之下朋友找到了阿平。想到朋友平时对自己照顾有加,关键时刻有求自己,阿平觉得也应该投桃报李,于是仗义地大笔一挥,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见朋友顺利拿到资金,阿平心里高兴,可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因生意不好,朋友很快离开了玉林,之后再也联系不上。当借款方找到了阿平时,他不得不自掏腰包,为朋友填补这个窟窿。
   律师:两种保证的法律效果不同 替人担保一定要谨慎
   “为人提供担保绝非儿戏,并非签个字这么简单。”典圣律师事务所的陈兆福律师说,在民间借贷或金融贷款中,借款人通常会被要求提供担保。然而他在办案中发现,不少担保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欠缺,往往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而轻率担保,有的甚至因为过于相信一方,瞧都不瞧合同内容就爽快签下自己的名字,最终代人受过,替人买单,将自己置于困境之中,甚至造成自己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果不同。一般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管选择什么样的保证方式,替人担保都存在有风险。虽然法律也赋予了担保人享有在承担清偿借款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是担保人还款的这个过程往往是很痛苦的,一旦债务人选择外逃,追偿难度就更大了。因此,在为别人担保时应谨慎,切勿轻率行事。
  支招:确有必要为人担保的 反担保可以降低担保风险
   如果确有必要为人担保的,陈兆福律师支招说,应该对借款人的经济能力、个人信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看对方是否有偿付能力,是否有能力在规定期限内兑现合同约定,如果借款人不务正业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还款,一定要果断拒绝。同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比如要求对方将未到期的存单、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以此降低自己的风险。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也要看清合同的内容规定,对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做到心中有数,切不可碍于面子或听信口头介绍就签字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另外,量力而行,不可超出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文森)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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