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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怀孕期间遭解聘 幼儿园被判支付赔偿金

2014-05-23 09:17:22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李文

(原标题:教师怀孕期间遭解聘 幼儿园被判支付赔偿金)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非到万不得已,劳动者不会将自己劳动的单位告上法庭,为此,一些无良单位有恃无恐地炒掉劳动者。其实,单位的这种行为是短视的,也是违法的,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近日,在韦某与某幼儿园劳动纠纷案中,玉州区法院判决某幼儿园给韦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65元。

   教师怀孕,幼儿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韦某于2010年8月1日来到某幼儿园从事教师工作。2012年,某幼儿园和韦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韦某说,她自进入幼儿园来,幼儿园就只和她签订了这份合同。对于这份合同,韦某并不太在意,以为它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也许是为了应付检查之类的事情。然而,2013年7月,幼儿园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韦某的劳动合同,但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她,此后韦某就不再到某幼儿园上班。某幼儿园发放给韦某的工资至2013年7月7日。劳动合同解除时,韦某发现自己已怀孕。韦某说,她在某幼儿园工作的年限共两年十一个月零九天,即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10日。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韦某2012年的每月工资为850元,2013年的每月工资为905元。

   自己怀孕后,某幼儿园解除了劳动合同,对她本人和胎儿是不利的,也是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不久,韦某就以与某幼儿园存在劳动争议为由,向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某幼儿园按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其后,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韦某不服仲裁结果,遂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幼儿园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

   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与某幼儿园签订合同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合同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关于某幼儿园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给韦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和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某幼儿园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合同时,韦某正处于孕期,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某幼儿园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某幼儿园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给韦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以及韦某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某幼儿园应向韦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65元。

   法官析法,单位不能说解除合同就解除

   法院判决后,审理该案的法官在判后语中说,单位不能说解除合同就解除,违法的解除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该延续到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本案某幼儿园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在孕期的韦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依法应支付赔偿金给韦某。(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李文)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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