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到新公司上班就除名 拒付补偿金 法院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因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到别的公司上班,农民工老梁不得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因此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近期,老梁的诉求获法院支持,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老梁3 个月的工资2400 多元之外,还须支付其12000 多元的经济补偿金。
未签劳动合同,不服从单位安排被除名
2003 年春季,老梁到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与老梁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同时没约定工作期限,但其在工作期间,按三班倒的工作制度上班,工资报酬按件计酬。2012 年4 月,该公司告诉老梁等人放假,同时将他与公司的其他人员统一安排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不服从安排的,按照旷工论处,超过规定期限的,公司作除名处理。
最终,老梁认为新公司的条件不适合自己而没有接受,也没去新公司上班。2012 年年底,老梁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发拖欠他的3 个月的工资共2400 多元,并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等。而公司认为老梁没有到新公司上班,连续旷工已违反了规定,并视其已自动离职,拒绝了老梁的要求。多次交涉未果,老梁找到了市法援中心求助。
老梁诉求获法院支持,公司被判补偿
确定老梁的情况符合法援要求后,法援律师为老梁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后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老梁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与公司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到保护。劳动期间,公司对老梁的劳动期限没有约定,因此,视老梁与公司已订立无固定合同。该公司将老梁安排到另一家公司上班,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要求解除合同,而该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已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其作出除名处理,故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法院近期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唐仁燕 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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