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玉州讯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由于该案所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法定财产继承范围,在法院向原告释明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原告杜某超与被告杜某和系兄弟,其父杜某荣是玉州区某村村民。杜某荣与赵某芳婚后生有4个儿子: 杜某和、杜某庭、杜某仁、杜某超,其中,杜某庭及杜某仁均已病故。20世纪80年代,玉林市玉州区各村实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时,原告杜某超兄弟四人及其父母共5户都分得田地。1989年、2000年杜某荣夫妇相继去世,两老生前的责任田分为3份,由原告、被告、杜某仁的妻子和子女继续耕种。2013年底,原、被告因对父母生前的两份责任田继承分界发生争议,杜某超将杜某和诉至玉州区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当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家庭的承包耕地和草地,不得继承。在该案中,杜某荣去世及其配偶均已去世,基于家庭户而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已丧失。故原告以其对父母生前承包的责任田享有承包经营权、并请求分割于法无据。最后,原告撤回起诉。 (梁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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