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互换耕地12年后反悔 法院认定互换行为有效

2013-12-20 09:52:37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谢文杰

(原标题:互换耕地12年后反悔 法院认定互换行为有效)

   12年前,李某、廖某为方便双方对水田的耕种和管理,李某以自己的一块0.13亩的良田换得邻居廖某一块0.21亩良田。12年后,廖某因其生产小组修建道路占用了其0.03亩水田造成耕地减少,欲再讨回原来那块田。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作出了判决,认定互换行为合法有效,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廖某同为北流市六靖镇某村村民,两家关系一直十分融洽。2001年12月,廖某因建房需要,与李某协商互换土地,廖某以本户“双排田”责任田与李某“门口垌园田面”责任田互换耕种。2005年,廖某在“门口垌园田面”责任田上修建房屋。2012年1月,该村某组在“双排田”责任田旁边修建道路,方便了“双排田”责任田的耕种,廖某遂以互换土地时未按照等面积互换以及没有责任田耕种为由,自2012年春季开始,强行耕种曾与李某互换的“双排田”水田,因此发生纠纷。这对老邻居为此对簿公堂。李某要求廖某停止对“双排田”水田的侵害,返还“双排田”水田,并赔偿经济损失630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前提是:在两个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之间进行。承包人虽然丧失了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同时取得对方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廖某以其户“双排田”责任田与李某“门口垌园田”责任田不等面积互换耕种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土地流转的行为合法有效。李某就具体经济损失的数额,未提足够依据证明,法院无法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李某请求廖某赔偿经济损失630元,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合法的土地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农村,出于方便耕种或其他需要,农户之间互换田地进行承包经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上述案中李某与廖某双方互换土地耕种已有12年的客观事实,廖某因土地减少再行反悔不仅缺乏诚信,更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谢文杰)

责任编辑:钟丹丹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互换耕地
  • 能从看守所“捞人” 结果男子把自己搭进去(2019-01-10)
  • 司法救助,为困难群体撑起一片晴空(2019-01-10)
  • 平政法庭:法治小“支点”撬动振兴大战略(2019-01-10)
  • 容县法院刚判的诈骗案,案情堪比电视剧八点档(2019-01-08)
  • 全区优秀人民警察梁朝金:除恶务尽的“尖刀”刑警(2019-01-03)
  •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