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府征地 解除承包合同 补偿费引纠纷)
对外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后,补偿费引起发包方和承包人纠纷。日前,北流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并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补偿分配。
1999年1月,北流市塘岸镇某村某组开会决定,将一块坡地对外承包给周某,双方签订了《承包坡地种果合同书》,明确约定,如果国家和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该承包地的,土地费用归发包人所有,补偿的青苗费归承包人所有。
承包人周某在这块坡地上建造了房屋,种植了大量果树。2014年8月,因政府征用这块坡地,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该坡地补偿费用分配产生了争议,原告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承包坡地种果合同书》,青苗补偿费和原告建造的房屋补偿费归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承包坡地种果合同书》合法有效,因为政府征用该承包地,致使原告种植果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准许。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最后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合同及青苗补偿费和房屋补偿费归原告所有的判决。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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