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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20年分手 财产写女方名能分割吗?

2014-03-25 10:07:55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凤秀

(原标题:同居20年分手 财产写女方名能分割吗?律师评析: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共同生活了近20年时间,终因生活琐事闹僵可能面临分手,面对全是签署女方姓名的财产证件或合同,年过7旬的罗践(化名)心生悲戚,他不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分割到部分财产。律师认为他们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不办结婚登记 丧偶两人组成一个家
   20年前,丧偶的罗践经人撮合,与有点头之交的黄花(化名)走到了一起。因双方都丧偶,且都生育有两个以上的孩子,担心大张旗鼓的去登记结婚会影响到孩子们的情绪,以及引起彼此家族弟兄们的反对,黄花决定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了,表示会对罗践一辈子好,有了黄花的发愿,当时年过5旬的罗践也就宽心了。双方亲人坐下吃过一餐“喜宴”后,罗践安心地和黄花一家生活在了一起。
   对于罗践来说,人生半途能遇到一个可心又温柔的人相伴,他知足了。因此,在对待黄花和孩子的问题上,他没有半点私心,事事替他们着想。
   “婚”后两三年,考虑到两个家庭的开销太大,仅靠手头的小本生意收入难以维持,颇有经济头脑的罗践决定带黄花外出闯世界。于是,他们辗转多个地方,做过饮食、钢材、建筑、木材等生意,两人起早贪黑,吃苦耐劳,积攒下了大笔财富。生意越做越大,想到自己年纪大了,很多时候都需要比自己小20多岁的黄花去跑腿,罗践在购置产业和与他人签订的生意合同上都署上黄花的名字。
   与黄花这一路走来,经历了无数的风风雨雨,期间无论出现什么样的情况,两人感情始终牢固,罗践坚信爱情兼亲情的关系会让他们携手到老。
   同居20年关系闹僵 担心财产是“妻”名字分不到
   “吵翻了,情况就不一样了!”近日,与“妻子”闹崩的罗践找到记者诉苦说,本来,他和黄花的感情是有目共睹的,可在去年下半年,他们却因一些琐事互不让步,导致两人关系趋向恶化。而导致恩爱近20年的他们分裂的,是因某些生意与合股人出现纠纷需要打官司,因合同写的是黄花的名字需要她出面,她伸手向罗践要10万元处理此事,结果这一问激怒了罗践。
   这么多年来,罗践出于对“妻子”的信任,两人辛苦打拼所挣得的钱全由黄花掌管和支配,他不过是拿些许作为平时的零用而已。后来,有的生意赔了本,有的资金用来购置了产业,罗践手上余下能周转的资金已不多,向来掌管家中财权的黄花在此情况下还向自己开口要钱,这让罗践来气了,他一口回绝了黄花的要求,没想到,他的态度让两人“夫妻”关系从此疏远了。
   他们进入了冷战,罗践承认,自己是爱黄花的,他们之间没有很大的矛盾,仍希望两人能继续走下去。可从去年至今好几个月时间过去了,他们的关系不但没改善反而闹得越来越僵,面临分手。
   罗践说,这么多年来他和黄花挣下的财产和所有的生意合同写的全是黄花的名字,黄花在两人争吵后曾表示过这是她的财产和生意,与他没有关系。“她的孩子我视如己出,还帮买地建房,妥善安置好他们,我对自己的孩子都没有这么上心。”罗践一再委屈地说,如今还弄不清楚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他们到底属于什么关系?受不受法律保护?这财产是女方名字他能不能分割部分?
  律师认为这属于同居关系 共同所得收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第二天,记者联系黄花想了解具体情况,但对方只说一句“我与他已经没什么好谈的!”就挂了电话,再次拨通该电话,对方再也不愿意接听。因此,对于罗践的说法,记者难以验证。
   对于罗践提出的问题,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的陈日榕律师评析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凡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属于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能按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而在目前,同居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或所谓的“事实婚姻”关系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非法同居者中一方或双方属于有合法配偶者除外)。
   在该案中,尽管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近20年,且同居时都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但是,依照有关法律,他们起诉“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当然,他们如果对同居生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如何分割协商不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处理。(记者 陈凤秀)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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