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扒窃7元 罚金一千元领刑七个月)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兴业讯 兴业县一男子在农贸市场扒窃7元,触犯了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4月17日14时许,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镊子、一张刀片等作案工具来到兴业县沙塘镇沙塘圩,伺机对过路的行人进行扒窃,并盯上了独自一人行走的陈某,趁陈某在水果摊买水果时实施扒窃,盗得现金7元。当日15时许,李某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了赃款7元钱以及镊子、刀片等作案工具。
兴业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陈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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