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为筹集吸毒所需资金,陈某铤而走险,在公共场所扒窃得8元钱,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12月26日1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在玉州区解放路,用镊子扒窃了李某燕手提袋里的8元钱,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了其扒窃所得的8元钱。破案后,民警已将该8元钱发还失主李某燕。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该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属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为筹集吸毒所需资金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扒窃八元钱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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