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绝育母亲离婚,为何争不到抚养权?法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考虑,让孩子随父生活)
兴业的小兰(化名)已做绝育手术,因与丈夫小舟(化名)感情不和,向兴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向法院提出夺回儿子的抚养权。
庭审时,小兰认为小舟经常不在家,对家庭缺乏照顾,而自己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且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儿子应该判给其抚养。而小舟则辩称虽然不常在家,但是孩子一直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他每个月都固定寄生活费给老人和小孩;小兰收入虽然固定,但是在本地工作工资低,且不时要上夜班,没有固定住所,根本无能力抚养小孩。
经法官查明,小兰在玉林本地工作,工资比较低,在外面是租房子居住,且在征求孩子意见的时候,儿子表示不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而小舟虽外出打工,但工资比较高,家里有健康的父母帮忙照顾小孩的生活起居,小舟也每个月固定寄生活费回家。此外,在征求小孩时,他愿意随父生活。
法官认为,虽然小兰作为绝育母亲,应该在孩子抚养权上进行优先考虑,但是也考虑到小孩提出随父生活的决定,而不改变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于近日裁定小孩随父生活更加适宜。
法官提醒:父母离婚,如果小孩已满十周岁,跟谁一起生活由其本人决定。但在离婚诉讼中,无辜的孩子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父母在争夺抚养权时,不要把孩子当作筹码或是利益,而是应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出发来确定抚养权归属,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记者 李东燕 通讯员 莫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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